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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依照社团管理规定和《宁夏药学会章程》,本着民主办会的原则,确保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贯彻自治区科协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具体落实办法;

  2、学会总体工作思路、学会改革、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事项;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标准制定的事项;

  4、5万元以上(含10万)经费的使用事项;

  5、会员发展工作事项;

  6、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工作计划审批;

  7、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事项;

  8、年终财务报告的审批;

  9、学会开办的咨询、培训机构的重大事项;

  10、学会期刊、网站的组织机构和发展规划事项;

  11、表扬和处分学会成员事项。

  二、议事程序

  1、所有议事内容先由学会办公室提供材料并提出方案;

  2、紧急事项由理事长召开学会办公会或理事长会议,先行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

  3、正常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议事事项;

  4、重大事项决定必须由常务理事会2/3人员同意,方可执行;

  5、必要时可增加召开全体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集体表决。

  三、议事原则和要求

  1、充分听取常务理事和理事意见;

  2、重大事项采用一人一票形式进行表决;

  3、会议决定的事项,常务理事和理事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注:学会办公会由理事长(召集人)、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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