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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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及决策制度

  一、凡是本会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按会员管理权限,可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具体代表名额及产生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

  六、理事会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的权利,有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的职责。本会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八、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4次(即每季度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一切重大事宜决策首先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九、本会理事长是常务理事会领导班子中的班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具有主持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各级会议决议落实的执行情况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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